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行政法二
Administrative Law (Ⅱ) 
開課學期
112-2 
授課對象
社會科學院  公共行政組  
授課教師
李仲軒 
課號
PS2302 
課程識別碼
302 43220 
班次
 
學分
2.0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必帶 
上課時間
星期五8,9(15:30~17:20) 
上課地點
社科202 
備註
限學士班二年級以上
總人數上限:75人
外系人數限制:10人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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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上學期已經講授法律保留、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處分,本學期將從行政作用法之行政契約開始。
(一)行政作用法
3.行政契約
(1)行政契約之概念
(2)早期不發達,甚且為Otto Mayer所否定,理由在於,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與契約之經由當事人約定而形成,有根本的齟齬。二次大戰後,德國開始討論行政契約,希望能夠引進這種雙方平等對待而且互相討論以為形成之制度,去除德國行政之威權色彩。當時並沒有進行廣泛的實證調查,所以行政契約的適用領域不是非常紮實,而行政程序法也只規定兩種行政契約,過於簡單而不若民法債編各論之二十七種有名契約之精確。但德國行政程序法已經規定行政契約之原則上得被使用,除非專業法律有禁止之規定。該規定乃開啟德國學界與行政實務界之「找尋行政契約」。除了條文過於抽象之外,行政契約法之規定也過於嚴苛,動輒導致行政契約之無效,尤其所謂禁止不正連結條款之高度抽象性,而使得實務運用上倍感困難,前來投資設廠的廠商日後有可能實際出於全球化移動下之擬往他處投資而蓄意以行政契約約款中之投資者之所應負擔的興建項目與費用等之與該開發案許可之欠缺關連性,而主張係爭行政契約無效。此外,行政契約若涉及第三人則需取得此等人之全部同意,在開發案也難以界定受影響者的範圍,徒增爭議。公法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如何分別,更是另外一個行政契約法的解釋與適用上的爭議問題。晚近,德國行政契約法進行修改,但還未罪後定案,重點在於嚴格限制行政契約無效的事由,並新增公私合夥(PPP)之契約類型。
(3)我國行政程序法之行政契約章之規定過於抽象,欠缺類型化(尤其若比較民法債各),要件嚴苛,動輒無效,有待修改。其次,德國法尚有待討論的議題,我國也將或已經產生者,為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選用標準:一般性案件應使用行政處分;非典型、特殊困難、特殊需要當事人專業或協力始能順暢完成之案型,則使用行政契約。第三,我國行政契約之實際使用情形,應予調查,例如是否大量採用切結書而取代行政契約,以及大法官在全民健康保險法領域所肯認的行政契約。第四,德國法另有所謂不具法律效果之協議,Gentlemen's agreement,這種類型在我國報章常見,蓋我國立委與地方議員均由地方選舉產生,地方議員常對案件進行關說或要求,例如對於市場拆遷案,或交流道的興建案,或具體公共工程的興建或緩建或修改等,或就通案性的政策的補充納入考量某些地方事項等,或就違章建築之前往探勘或於一定時間之暫緩拆除等等,都有議員出面下之官民間的協商會議與結論;另外,我國民選行政首長有可能命令其一級主管就個案於聽取民意或出於自動考量下而與民眾達成階段性的協商,採取或不採取一定的行為;這些都得定性為協議。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雙方之任何一方得隨時撕毀,但其也必須體認到,他造將因而採取一定的法律行動。
4.事實行為
(1)事實行為之概念:源於Otto Mayer之民法總則性的行政法總論,指意思表示之行為,涵蓋單純的執行行為、溝通協商行為等。其中,溝通協商行為在民主國家有重要的意涵,未來應可以擴張甚至以之為中心而建構相當部分的行政法。
(2)一行政機關行為究竟為事實行為或得評價為行政處分行為,例如行政機關對於某食品或洗衣粉的有害物質含量提出警告,或對新興教派的活動加以蒐集並集結成冊出版,或以某食品店誠實繳稅而向消費者推薦(使銷路大增而影響同業競爭者),這些非不得定性為行政處分。法律人一般討論如下議題:事實行為之合法性;事實行為之救濟途徑。
5.行政計畫:
(1)行政計畫概念抽象,行政機關經常使用,所以必須分類或建構案型,例如整治性的計畫、總預算案(也是計畫)、四年為期的中程施政計畫、年度為期的施政計畫,例如國土綜合開發計畫、區域計畫、都市計畫,例如辦公器具之更新之採購計畫,人事的甄補計畫等。
(2)行政計畫法之一般的源於憲法的建制原則:愈是高等級、影響深遠的計畫,其研究調查、聽取意見與最終定案的程序愈需周延;愈是具有個案性質者,欲須開放行政程序之參與及行政爭訟;行政計畫的行政爭訟一般而言當事人難以在實質理由面勝訴,蓋行政機關有相當大的「計畫裁量」權,與一般法條之「若P則Q式」之有限度裁量,有所不同。
(3)行政程序法特別提到兩種需要特別參與程序的行政計畫:重大開發案(例如核四、高速公路、機場、商港)與重大(之納為保育用地而)限制開發案(例如水源區的劃定)。(4)我國法務部曾委託學者廖義男作成研究,最新又委託學者陳愛娥續行研究。我國的問題很多,例如區域使用衝擊評估太晚,是在開發案已經定案之後,造成農地主管不能事前有效參與;我國業者所提的開發案土地一般也太過龐大,造成很高的民怨,並造成土地徵收條例的修法。我國另外的問題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不落實,通常只有一階段的參與,就須否進入二階段參與,我國曾有中科三級的行政法院判決。我國重大開發案尤其遭到合目的性的爭執,反對開發者,以核四案為例,總得指出得經由官方的電價管制(含經濟誘因),替代能源、產業結構的調整、人民生活習慣的改變等,而節省非常多的電力,從而不須開發;其並另方面從核電廠在地狹人稠台灣的安全性、日本福島核災的警示、非常漫長而且高成本的除役等角度,反對開發。
(二)、行政程序
1、行政程序之意義與功能
2、行政程序之立法例:我國立法當時有相當一派學者擔憂黃金時間不再,乃遊說立委積極搶進行政組織之一般制度、各種行政行為類型與程序要求(涵蓋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計畫、陳情)、資訊公開等之制度,跨國比較上最為龐大。但迄今為止,相關制度也可謂逐漸穩定。
3、行政程序之源於憲法之一般原則:行政程序不得無限上綱,而有害於行政效率。外國一般區分不須意見陳述程序、須意見陳述程序與須經聽證程序,共計三類,並以第一項作為基本的程序。
4、我國行政程序瑕疵的法律效果,採德國模式,為原則上得於訴願決定終結前補正。未來非不得區分不同案型而建立不同強度的程序瑕疵的法律效果。
5、我國實踐上鮮少實施聽證程序,即使就環境管制標準的制頒,而是採行學者專家或甚至找來少數業者代表與地方政府代表(作為執法機關)的座談會方式。
(三)、行政罰法
(四)、行政執行法
(五)、行政爭訟法要義:
1、2000年7月起實施行政訴訟新制:訴願改為一次(刪去再訴願),行政法院採三級二審,增加訴訟種類,創設暫時權利保護途徑,程序嚴格化與民事訴訟化等。2020年5月31日三讀修正通過《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司法院指出:《行政訴訟法》修法共計修正83條,以建構「堅實第一審」為階段目標,將原本分散在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改為集中於高等行政法院內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在訴訟法上相當於「地方行政法院」的審級,專責辦理部分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及其他法律規定等行政訴訟事件,以強化法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的專業性。修法後,仍維持行政訴訟的既有審級,不影響人民的審級利益;並以「巡迴法庭」、「線上起訴」、「遠距審理」等配套措施,兼顧人民訴訟便利性。
2、訴願法概說:訴願之由來與本質
3、行政訴訟之種類
4、行政訴訟之實體判決要件
5、行政法院審查權之範圍
6、行政法院之控制密度,亦即,行政權與司法權之間之權力分立 

課程目標
1旨在讓台大學生能學習、理解「高水準」之行政法(下)之章節、議題。
2於授課中將指出憲法、大法官解釋,讓學生們能夠從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人權保障、中央與地方分權關係等面向,討論行政法應有之內容方向及現今規定。
3、本課程也將貼近政治學系公行組學生的關懷與需求,討論報章案例,也是度引用傳統公共行政模式、新公共管理模式、新公共服務模式、新治理模式等於當今行政法有如何規定與運用可能。 
課程要求
1、同學們對吳庚、盛子龍教授的教科書,應先行閱讀,並注意報章新聞中之大法官解釋與行政法律修改情形及案件。
2、本課程將針對每上課的主要章節,提供案例與報章新聞及判決,經由NTUCOOL寄發給每位同學。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指定閱讀
 
參考書目
吳庚、盛子龍,《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第16版,2020年10月。
黃錦堂,《行政組織法論》,元照出版公司,2021年增訂2版。
黃錦堂,「行政法的發生與發展」,收錄於翁岳生主編《行政法(上)》,元照出版公司,第4版,2020年7月,第2章。
黃錦堂,《地方制度法論》,元照出版公司,2020年增訂3版。
黃錦堂,行政程序法第135、136、137條(有關行政契約)逐條釋義,收錄於,台灣行政法學會主編,行政程序法逐條釋義,將於2023年出版。
黃錦堂,「行政程序法理念與重要釋義問題之研究」,收錄於《當代公法新論—翁岳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元照出版(2002)。
黃錦堂,行政訴訟法第6條「確認訴訟」,收錄於翁岳生、許宗立、張登科主編,行政訴訟法逐條釋義,五南出版,2021年最新版。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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